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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双向进入”原则

2000-01-28 来源:光明日报 高经纬 我有话说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总结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提出了处理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中“新三会”和“老三会”关系的原则意见,即“双向进入”。具体内容主要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制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如何正确地理解“双向进入”的意义及把握其精神实质,对搞好国有企业至关重要。

一、切忌将“双向进入”绝对化、简单化。江总书记1999年8月12日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论述“双向进入”的问题时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国有控股公司既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又有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可考虑采取双向进入的办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江泽民同志的这一指示,无疑为我们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指明了方向。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因为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同,各企业干部情况也不同,所以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工作必然需要一个过程,企业领导体制也不可能简单划一。作为一种原则,在实践上对于“双向进入”也就留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切忌把“双向进入”绝对化、简单化。

二、实行“双向进入”是有严格条件的。一是要符合一定的程序与规定。党委负责人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进入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即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负责人对党委会的进入,必须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具体的人选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进入董事会的党委负责人必须具有当好董事、董事长的素质,如必备的专业知识、参与经营决策的能力等;而进入党委会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则必须具有从事党的工作所必须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责任感以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组织能力等。三是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因为实行“双向进入”,两种职务由一人担任,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对董事长的约束监督,就可能成为当事人自己对自己进行约束监督,公司领导人的权限可能失去监督与约束。所以,要使“双向进入”真正发挥作用,就要建立与完善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三、“双向进入”的具体操作与运行,也需要进一步探索。首先是“双向进入”的选择空间。必须承认,党委成员或党委书记的要求、条件、素质与董事或董事长及监事或监事会主席的要求、条件、素质,是有所区别的,而“双向进入”具体到人选上,就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素质,符合两方面的要求。因此,如何通过教育、培训、人才交流、竞争机制等方式手段,扩大“双向进入”的选择空间,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次是“双向进入”的程序摩擦。实行“双向进入”必须符合程序条件,而在履行程序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摩擦,即使是具备了两方面素质的人选,也可能由于程序问题而没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没有进入党委会。所以,在“双向进入”的具体操作中,如何克服程序性障碍,减少程序性摩擦,也是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问题。再次是“双向进入”的工作矛盾。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人担任,就是在本人两方面素质都具备的前提下,一身二任在时间安排、精力分配上也可能存在一些矛盾。所以实行“双向进入”必须在选择空间、程序摩擦和工作矛盾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四、实行“双向进入”后,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但董事长与总经理应分别设置。在规范的公司制中,董事长是代表股东,对股东、出资人负责;总经理则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二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处于不同的位置,有相互制衡的关系。因此,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应该分设。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规范,分设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是规范的公司制的体现之一。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实践中也提出了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的要求。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突出,这几年出现了不少企业负责人卷款外逃事件,还有所谓的“59岁现象”,这就要求特别重视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现在有许多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由一人担任的,立即要求不能兼任是不现实的。分设要有合适的人选,要符合程序规定,还要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这些都决定了分设必然有一个过程。

五、在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拥有决策权,是公司的决策中心。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所谓重大问题,应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带有方向性、全局性、长远性、关键性的问题,与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原则问题,对社会影响具有较大敏感性的问题等。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中心,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要有具体的实现形式和规范的程序,要有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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